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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工业企业的涉税风险分析

字体 〗〖 关闭 Close 〗日期: 2007-8-22 8:16:25

    到2006年底,我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已重组为44家,共实现工商税利超过2900亿元。高税负的卷烟工业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税收既具有一般企业的共性,又有其一些行业特殊性,下面简要分析一下卷烟工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规范发票的收受

 因近几年卷烟工业企业的改革重组力度较大,许多原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厂在联合重组后被取消了法人资格而作为生产点存在,按照“统一资产、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统一采购”的四统一原则,生产点只是一个负责加工卷烟的成本中心,不过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点仍会有零星采购,采购时就涉及进项税抵扣,生产点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运费抵扣联)时要取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烟厂为发票收受人的发票,并在税法规定的时效内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进项税额损失。

 正确计算毁损烟叶的进项税转出额

 烟叶作为卷烟的主要原料,卷烟工业企业购进的初烤烟增值税率为13%,按照卷烟工艺要求,初烤烟必须经过委托加工成片烟才能使用,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增值税率为17%。于是从初烤烟到加工成片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率就涉及13%和17%两种(如考虑运费则还有7%的抵扣率)。如果发生烟叶毁损,如何正确计算烟叶的进项税转出额很关键,很多企业按片烟的账面价值乘17%来确定,这就可能存在多转出了进项税额,如A卷烟厂购进初烤烟C2F1000公斤,金额20000元,13%的进项税额2600元;企业将初烤烟委托加工成片烟,支付加工费1000元,17%的进项税额170元,加工后的片烟金额为20000+1000=21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600+170=2770元,如果按片烟的账面价值乘17%,则进项税额为21000×17%=3570元,较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多转出3570-2770=800元。由此可见,烟叶毁损的进项税额必须按工艺流程正确计算,信息化程度高的企业,可在每笔烟叶进行会计处理时计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如上例为2770÷21000=13.19%),便于在发生烟叶毁损时合理计算进项税转出额;大多数企业一般可按转出当期的烟叶平均增值税进项税负(烟叶所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的价格)计算进项税转出额。不过因烟叶收购有季节性,一般可在年末进行综合调整,但具体操作时企业应与主管国税机关协商合理确定。

 规范烟叶降等降级的操作

 因行业的特殊性,卷烟厂在采购烟叶时,因采购量大,不可能对所有购买的烟叶进行全部检测,烟叶购进后,存放在仓库通过一定时间的自然醇化后再用于卷烟加工。为确保产品的质量,许多卷烟厂会对购进的烟叶进行再次评估和挑选,即主观上对烟叶进行再次评估,对感官上认为不符合原有等级的烟叶进行降等降级处理。烟叶的降等降级与烟叶的盘亏和毁损是不同的,烟叶的降等降级是企业主观人为,烟叶并未发生丢失和损害,只是为了确保卷烟质量和便于统计和分类,而导致价值量减小;与烟叶的盘亏和毁损有本质的区别,烟叶的盘亏和毁损是非正常损失,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烟叶的降等降级是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虽然发生霉烂变质的烟叶是根本不可用的,但也要严格区分烟叶降等降级与烟叶盘亏及毁损的处理,最好分开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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